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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執行產假規定

來源:孃親百科谷    閱讀: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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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執行產假規定

現在國家對生育這件事也常重視,家庭對生育的重視程度更是提高到了一個嶄新的標準。國家爲了讓女性更好地完成生育,規定了相應的保障婦女權益的規定,產婦可以享受帶薪產假。但是有的單位卻不執行產假規定,那麼這樣該怎麼辦呢?

一、單位不執行產假規定怎麼辦

如果單位不執行新的產假規定,可到當地勞監中隊或人社局信訪辦進行投訴。

《2016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如果單位不執行新的產假規定,建議你先和單位進行協商,或帶齊相關證件資料到當地勞監中隊或人社局信訪辦進行投訴。

二、產假相關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通過本文的介紹可以知如果產婦的單位拒不執行產假的相關規定的話,女性可以攜帶着相關的資料和證據到當地勞監中隊或人社局信訪辦進行投訴,來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作爲一名女性一定要知道產假的相關規定,切實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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