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屋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屋。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屋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