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家暴產生的離婚情況,很多人擔憂離婚冷靜期不利於保護家暴當事人,為此民政部做出迴應,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只用於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那麼實行離婚冷靜期有必要嗎?下面帶來介紹。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近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4日迴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熱評:
1、比起離婚需要冷靜期,個人覺得結婚才更需要冷靜期。
2、冷靜期有一定的道理。很多情況下,不毀一樁婚還是一件好事情。
3、之後全都去走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第一次不會判,半年後再起訴
4、訴訟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於《民法典》第1077條,原文的表述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1.協議離婚是適用離婚冷靜期的前提;
2.本條的初衷是為了增加夫妻離婚成本;
3.當我們在討論離婚冷靜期時,討論的其實是婚姻自由的限度。
至於設立離婚冷靜期的目的,大概有如下幾點:
1.降低離婚率,維繫社會穩定;
2.提高生育率,延續大規模市場優勢;
3.減少離異家庭數量,保障青少年子女的教育。
至少從政策的初衷上,離婚冷靜期的預期是基本符合我國國情的,隨着人口老齡化的加重和越來越激烈的國際競爭,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的確很有必要。
從古至今,夫妻間的感情問題系維護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
夫妻間婚姻問題即涉及一個家庭的合離問題,若夫妻不再和睦,將牽扯出一系列的孩子撫養、財產分割、老人贍養等問題,兩個人之間進行再分配,不僅耗時耗力,還有可能浪費行政資源。
“離婚冷靜期”能夠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夠保障夫妻雙方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其間也不乏有瑕疵的地方存在,僅僅設置單一的冷靜期期間,不作詳細的規定和解釋,可能會導致在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的處理時時間略過於長,讓處在家庭地位弱勢的一方更加艱難的短時間高效離婚。
“離婚冷靜期”缺乏必要的保護設置是有違保護弱者地位的要求的。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