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律師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萬餘元,但律師僅收5000元,導致律所因收費過低被警告處分,那麼一般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萬餘元,但長沙一律師僅收5000元。近日長沙市律師協會官網通報了該起案例,認定該律師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涉事律所和律師嚴某某給予警告的行業處分。
2017年5月9日,委託人劉某某經朋友介紹請求嚴某某律師代理潘某某訴劉某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礙於朋友情面,嚴某某律師決定接受委託,並指派肖某律師擔任該案劉某某一審程式的訴訟代理人。當日,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代理費為5000元,至今未收到劉某某該筆律師費。調查組查證發現,肖某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正常履職,沒有證據證明有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時,該案訴訟標的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依據《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的相關規定,本案依照訴訟標的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1248元,但本案《委託代理合同》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屬於採取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情形。
最終律協認定,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處分人收取了委託人劉某某的律師費用,故“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的違規事項不能成立;被處分人構成“採取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長沙律協的處理結果: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業處分;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嚴某某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
律師收費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如果是政府指導價案件,由各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市場市場價案件,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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