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員工因為買不到票,就不想再麻煩的回家了,一般都打算在公司加班渡過春節的假期,很多人都以為在春節的假期裡,除夕加班是有三倍工資的,但是在這一天卻並不是這樣,因為除夕不算是法定節日,所以只有兩倍工資,具體應該怎麼算呢。
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
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資。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單位安排的加班才應支付。
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員工自願加班,則不屬於“加班事實”,無須支付加班費。
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前提是員工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單位安排了過多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為何贈策制定者不能考慮一下實際呢?既然假都從三十開始放了,除夕是春節最重要的一天。哎
就應該放半個月,春節才放七天,等父母輩的人老去了誰還過春節,大年三十才放假,吃頓飯出去嗨一嗨得了
除夕竟然不是法定節假日。。。簡直顛覆了我的認知。
為了應對三倍工資,很多單位學會了將原來的基本工資改為基本工資(一千多)+崗位工資(一千多),合計三千多
我就說為什麼工資突然變成了兩部分,原來其中的奧妙在這兒
我們也是 屬於事業單位 現在才知道原來事業單位也有不按常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