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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產前假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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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產前假保胎假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汕頭市勞動局的覆函)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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