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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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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的時候濃情蜜意,不分你我,但是分手之後就會涉及到金錢的問題,比如前任會要求你返還紅包,那麼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

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一方爲了增進雙方感情,創造甜蜜氣氛,在戀愛期間贈與的小額財物,屬於禮尚往來,一般按贈與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一般性的贈與(比如動產的贈與),只要交付了,所有權就發生變更,通常情況下不能隨意要回的。

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第2張

當然,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贈與人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即: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行使上述撤銷權時,還應注意,對於贈與人的撤銷權,贈與人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贈與人的撤銷權滅失。

總體上說,若贈與人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用於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財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爲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於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於贈與行爲,一般不予返還。

一方爲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爲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自願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等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爲。

前任對象的紅包該不該還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第3張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一般贈與行爲,因爲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爲,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爲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結婚用的彩禮要還嗎:

戀愛期間贈與彩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以下情況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鑑於一方贈與另一方的彩禮,明顯系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因此,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束戀愛關係之後,贈與方可要求受贈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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