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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釘子戶”倍特藥業:高額推廣費之謎與實控人的資本“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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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通社

IPO“釘子戶”倍特藥業:高額推廣費之謎與實控人的資本“原罪”

作者|王鑫

近期,申請創業板上市的倍特藥業,等來了證監會的新一輪註冊階段問詢,除了對其數千萬推廣費用真實性問題的追問外,更罕見地要求對倍特藥業實控人蘇忠海早前掘金沃森生物的資本運作進行追溯覈查。

如今,申請創業板註冊上市的倍特藥業已超過8個月未得結果,成爲盤踞於創業板註冊流程中的“釘子戶”。

資料顯示,成都倍特藥業創立於1995年,長期致力於重磅仿製藥、創新小分子、生物大分子和新型給藥系統四大藥物研發。公司在成都、海口、廣安等地共擁有7大生產基地,包括5個製劑生產基地和2個原料藥生產基地。目前,倍特藥業旗下已擁有10餘家分(子)公司,員工4500餘人,公司已連續八年榮列“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並榮列“中國藥品研發綜合實力100強”“中國化藥研發實力50強”,“2021成都企業100強”。

作爲一家醫藥明星企業,倍特藥業於2021年3月15日正式向證監會提交創業板IpO註冊申請。但8個月時間過去了,在證監會官網的創業板申請註冊企業基本情況表中,至今仍處於“進一步問詢”狀態。目前,倍特藥業已被問詢兩輪。

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疑難問題把倍特藥業“難倒”在註冊環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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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千萬推廣費成謎

今年3月23日,證監會根據註冊流程對倍特藥業進行了首次問詢,主要集中在收入、專利技術收購、銷售費用、業績趨勢、歷史沿革及實際控制人、業務形成過程及收購、關聯資金拆借這7大問題。

其中鉅額的銷售費用佔比,具體來說是推廣費,成爲監管層反覆拷問的關鍵問題。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2017年到2020年前三季度),倍特藥業的銷售費用分別爲4.17億元、13.87億元、18.34億元和14.84億元,佔營業收入比重不斷擴大,分別對應爲37.03%、54.79%、56.67%和59.68%。其中業務推廣費佔銷售費用比重分別爲84.23%、91.92%、93.11%、92.66%。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審覈期間,曾有舉報信稱“倍特藥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倍特藥業曾以票面金額3%手續費向被告人周勇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爲廣告推廣費,倍特藥業等9家公司共申報銷售收入3412萬元。”

對此,倍特藥業及中介機構回覆稱,周勇等人成立的“資陽鹽宸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陽西成豐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資陽市康順宏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資陽上善頤和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爲發行人2018年合作的市場推廣服務公司。上述四家公司向發行人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用於報銷業務推廣費,發行人不存在向被告人周勇或上述四家公司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爲。”

此次問詢,證監會指出,經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發現報告期各期前五大推廣服務商中有多家已經註銷,且多存在註冊時間晚、參保人數少、短時間內即成爲公司前五大推廣服務商的情況。因此,證監會要求倍特藥業進行相關說明。包括:

2018年開始,銷售費用中業務推廣費金額大幅增加且佔收入比重持續提高的具體原因,尤其是2018年底“兩票制”政策基本落地後發行人2019年業務推廣費佔銷售收入比例繼續增加的原因,與同行業公司相比趨勢是否一致。

前五大推廣服務商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業務往來、是否具備與其收入金額相匹配的業務開展能力。

引起關注的是,就問詢函中所提出的這些問題,倍特藥業遲遲未能給予監管層滿意的答覆,一直到11月29日,倍特藥業才向證監會遞交了135頁的問詢回覆材料

但倍特藥業的回覆並未打消監管層的疑慮。

很快,12月6日,證監會對倍特藥業進行了第二輪問詢,除了對其上述數千萬推廣費用的真實性問題繼續追問外,更罕見地要求對倍特藥業實控人蘇忠海早前一起看似與倍特藥業並不相關的資本運作進行追溯覈查。

針對第一個問題,倍特藥業此前回復表示,關於業務推廣費較高,倍特藥業解釋,與同行業公司相比,發行人業務推廣費佔營業收入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並不存在重大差異。2018年-2019年,倍特藥業提供的可比公司業務推廣費佔銷售收入比例爲分別爲54.04%和52.12%。發行人業務推廣費絕對額較高,主要是由於發行人銷售收入規模較高。

但其銷售支出佔比與同行數據的“重大差異”卻一目瞭然——參照上市公司公開財務數據來看,倍特藥業銷售費用佔比遠超行業水平。統計IFIND數據可知,2017年到2020年前三季度,化學制藥全行業(申萬一級)的銷售費用與營收之比分別爲19.69%、24.84%、25.83%和23.41%;而其中的化學原料藥行業(申萬二級)的該項數據分別僅爲6.93%、9.28%、9.63%和8.20%。

在回覆中,關於經銷商模式,倍特藥業解釋,隨着“兩票制”逐步實施,發行人主要與配送經銷商合作爲主,原由推廣配送經銷商承擔的市場推廣職能改由專業化的學術推廣服務商提供。“兩票制”的實施對醫藥製造企業經銷模式轉變的影響具有系統性,經銷模式的轉變在醫藥製造行業範圍內即可見相似性。

此外,倍特藥業還認爲其並無同相關被告人和推廣公司合謀從事虛假學術推廣進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觀故意。發行人未能對推廣公司的業務進行更多的監控和調查,未能發現推廣公司提供的推廣活動資料存在虛構的情形。發行人按照鼎碩公司提供的人員名單、金額向第三方推廣人員支付推廣費用,發行人未能掌握實際承擔推廣活動的個人所實際從事的推廣活動。

倍特藥業堅稱,經覈查,發行人支付的推廣費金額與發票金額一致,不存以票面金額3%手續費向被告人周勇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與上述推廣服務商除推廣業務合作外,無其他往來。根據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發行人報告期內不存在因無真實業務往來情況下購買增值稅發票而被處罰的情形。

但第二次問詢,證監會拿出了新的證據。根據一份《吳雄偉、朱建忠等虛開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川1525刑初43號,以下簡稱43號判決書)相關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及鼎碩公司業務人員,在沒有開展真實推廣活動的情況下,採用模板、虛構會議等方式編制虛假推廣資料,隨後通過高縣碧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82家公司向包括髮行人在內的多家醫藥公司開具業務推廣費發票,其中涉及倍特藥業金額3600萬元,倍特藥業與鼎碩公司商定支付鼎碩公司開票金額的6.5%作爲“點子費”,餘款由發行人向第三方負責推廣的個人支付,具體操作爲發行人保管開票公司的U盾並由發行人財務人員向第三方進行支付,鼎碩公司與第三方推廣人員沒有任何關係。

另根據《周勇、陳雪、肖震峯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川2002刑初83號,以下簡稱83號判決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周勇等人成立的資陽鹽宸希公司等五家公司以票面金額1.2%的手續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玉米,同時以票面金額3%的手續費向包括倍特藥業在內的多家醫藥公司開具業務推廣費發票,其中涉及倍特藥業金額爲1092萬元。

因此,證監會對倍特藥業提出以下幾點追問:

說明並披露發行人支付鼎碩公司“點子費”,餘款由發行人向第三方個人支付是否屬實,報告期內發行人與其他推廣服務商之間是否存在類似情況或由推廣服務商向第三方個人支付的情況。

說明此前問詢回覆所稱未能發現推廣公司提供的推廣活動資料存在虛構的表述是否符合實際,發行人是否存在同相關被告人和推廣公司合謀從事虛假學術推廣進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觀故意。

說明並披露註冊階段問詢回覆所稱發行人按照鼎碩公司提供的人員名單、金額向第三方人員支付推廣費用,與43號判決書相關證人證言表示鼎碩公司與第三方推廣人員沒有任何關係的表述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因,發行人扣除“點子費”後向第三方個人支付的具體情況,發行人未能掌握實際承擔推廣活動的個人實際活動情況下相關業務推廣費是否真實發生,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公司推廣服務商是否存在商業賄賂情形。

2

實控人蘇忠海的資本“原罪”

如前所述,證監會還對實控人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爲進行了追問。要求結合媒體質疑中關於公司實控人收購河北大安製藥並出售等相關事項,說明倍特藥業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說起倍特藥業實控人蘇忠海,之前與上市公司沃森生物的一樁交易,令其聲名鵲起。

2012年-2013年間,彼時剛剛上市不久的沃森生物花費了8.66億元收購河北省大安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安製藥”)。沃森生物的這次大手筆收購受到投資者的強烈質疑。

因爲沃森生物收購的大安製藥根本就是一項虧損的資產。2009年至2012年間,大安製藥始終處於虧損狀態,僅2012年前8個月虧損已達2700餘萬元。

上海衆華滬銀彼時出具的審覈意見書中,會計師指出:“由於大安製藥從2007年至今一直處於停產狀態,截至2012年8月31日淨資產爲負數,同時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資產。”

饒是如此,沃森生物依舊頂着投資者的壓力,以5.29億元的對價受讓大安製藥55%股權;2013年3月,沃森生物又拿出3.37億元,受讓大安製藥35%股權。至此,沃森生物累計持股已達90%。

當時,《中國經營報》記者調查發現:促成此次收購的關鍵人物蘇忠海早在2011年已成爲大安製藥的法人代表,並在沃森生物收購大安製藥前夕,不斷吞併大安製藥股權,且迅速對大安製藥進行了大額注資,隨後對沃森生物進行“擡地起價”。

2012年1月16日至8月8日期間,大安製藥的原股東恆達汽車、彼岸科貿、河北醫大總公司等以僅僅合計2000萬元將大安製藥總計100%的股權轉讓給了四川方向藥業、石家莊瑞聚全、鎮泰投資、煌基商貿。

隨後,在評估基準日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28日,大安製藥的四位股東瑞聚全醫藥、方向藥業、鎮泰投資和煌基商貿按照投資比例合計增資1.23億元。

當時,這四家股東的背後都有蘇忠海。工商資料顯示,除了方向藥業和鎮泰投資外,煌基商貿、瑞聚全兩家公司當時的法人代表都是蘇忠海。也就是這樣一番資本騰挪,蘇忠海及上述四家公司,以1.43元的成本大賺7億元。

在蘇忠海着手向沃森生物出售大安製藥的同一時段,2012年8月,蘇忠海也通過其控制的四川方向爲平臺以7320萬元買下了具有國資背景的倍特有限。

倍特藥業官網顯示,自2013年起,倍特藥業進入發展快車道。先後建立藥物研究院、雙流生產基地,參股江蘇707天然製藥有限公司,於2017年啓動上市籌備,201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

截至目前,蘇忠海直接持有成都鎮泰100%的股權,成都鎮泰直接持有四川方向97.00%的股權,四川方向直接持有倍特藥業77.72%股權。因此,蘇某海間接持有倍特藥業75.39%的股份,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蘇忠海之配偶吳亞偉直接持有倍特藥業4.10%的股份,故蘇忠海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控制倍特藥業79.49%的股份。

而多年後,隨着沃森生物對大安製藥的再度轉讓,原本已經被逐漸淡忘的蘇忠海在其中的資本騰挪又隨着倍特藥業的IpO被監管層重新關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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