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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爲孩子的死負責?

來源:孃親百科谷    閱讀: 2.3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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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夫妻外出打工,全權委託女性的爸爸媽媽照顧小孩。但小孩在上幼兒園期內,由於姥姥與幼兒園工作交接不合理,4歲的小孩掉入幼兒園周邊的一個茅坑內意外身亡。痛不欲生的爸爸媽媽,一怒之下將幼兒園、茅坑的主人家和小孩的外公外婆一同告上法院……

誰該爲孩子的死負責?

四川省開縣杜家鎮蔡家村的揭元術夫妻長時間在異地打工賺錢,將子女授權委託給岳父母照顧。儘管身處異地,揭家夫妻對一對商品子女都寄託了殷切期望,將姐弟送到周邊的精靈幼兒園學習培訓。

精靈幼兒園是民辦學校的。前不久的一天中午,姥姥冉啓芝將4歲的外孫子小翔(筆名)送到幼兒園護欄處,見到小翔進到幼兒園,姥姥就離開。缺憾的是,冉啓芝那時候沒有依照幼兒園的要求親自將外孫子交到教師。當日中午兩點半,小翔的老師講課提名時,發覺小翔的部位缺口。

當日中午4點半,冉啓芝到幼兒園去接兩個孩子,但她只收到了孫女,卻發覺小翔沒有了蹤跡。最後,她在間距幼兒園幾十米遠的李某家,一個沒有封閉式的茅坑裏找到小翔。這時的小翔早已奄奄一息,後經醫治無效身亡。

外公外婆成被告

揭元術、劉厚銀解決完孩子的後過後,將哀痛化作惱怒,將幼兒園、茅坑的主人家乃至連照護小孩的外公外婆,一同告到法院。

揭家夫妻覺得,幼兒園應承擔對兒童的育幼、維護崗位職責,解決兒童有嚴苛的專車接送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尤其是教師在發覺小翔在上課時間未發生在教室的狀況下,沒有立即和父母建立聯繫,解決小翔發生的身亡結果承擔一定的承擔責任。

揭元術夫妻覺得,自身將小孩授權委託給他的外公外婆照顧,事實上是撫養權的遷移。但姥姥在送孩子去學生時代,只將小孩送到幼兒園院牆外,就縱容4歲的小孩子獨自一人進到幼兒園,並沒有緊密配合幼兒園有關兒童的專車接送規章制度,沒有將小孩送到園裏和老師開展工作交接。因而,做爲法定監護人她們沒有全方位執行對被監護人的監測崗位職責,一樣應當承擔一定的承擔責任。

此外,揭家夫妻還覺得,給小翔導致不幸的洗手間在戶外且沒有封閉式,沒有設定一定的標示或安全防護設備。其主人家麻痹大意,沒有盡到留意責任,與小翔的身亡結果有一定的邏輯關係。

授權委託法定監護人擔承擔全部責任

針對揭家夫妻的提起訴訟建議,一審民事判決:上訴人小翔的身亡賠償金16188零元、葬費62二十元、差旅費1500元,總共16960零元,由幼兒園賠付5088零元(承擔30%的義務);由被告劉德成、冉啓芝賠付10176零元(承擔60%的義務);由茅坑的主人家李某賠付1696零元(承擔10%的義務)。此外,上訴人認爲的1000零元精神撫慰金,之上被告依然依照起訴佔比各自承擔。

對裁定結果,幼兒園不服氣,茅坑的主人家不服氣,連小翔的外公外婆也不服氣,均向重慶第二初級人民檢察院提到了起訴。二審覺得,小翔是不是進園及其是不是從精靈幼兒園裏走出去後身亡的客觀事實,揭元術夫妻並沒有舉示充足的直接證據確認。因此對此案的危害不良影響,只有由其授權委託法定監護人劉德成、冉啓芝承擔。裁定以下:撤消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小翔的身亡賠償費16188零元、葬費62二十元、差旅費1500元、精神實質慰藉金1000零元,由上訴人冉啓芝、劉德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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