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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報銷的條件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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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報銷的條件和相關規定


  只要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者,並且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職工,均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首先,申請人需提供一些證明資料,具體包括如下:計劃生育證明(即準生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即出生證)或戶口簿;診斷證明(生產醫院開的生產證明,出院時開的)、費用憑據(出院時打印的);本人身份證(代辦的提供代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屬異地或境外難產提供住院費用明細;屬異地或境外剖腹產則需提供手術證明和費用憑據。然後申請人需到醫療生育待遇審覈部門辦理(社保局),若條件符合即可辦理,憑辦理憑證即可到銀行領錢。

參保的職場孕媽媽生育所需要的多項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孕媽媽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給職場孕媽媽提供的生育津貼不能低於單位平均工資標準。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舉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爲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爲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爲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爲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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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
分娩
月子
新生兒
0-1歲
1-3歲
3-6歲